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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

2018-07-16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加强改革创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率先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一、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网络健全,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每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实现市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县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有文化广场)。

  2.公共图书馆建设。80%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人均占有藏书0.6册以上;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6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4册以上;人均到馆0.4次以上。

  3.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建设。80%的市、县两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

  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乡镇(街道)建有独立设置的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管理服务等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和文化部制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

  5.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建设。60%的村(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建有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米,配套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广场。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6.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地域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要高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水平,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

  7.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根据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城乡基层和贫困地区服务和资源缺口,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集中实施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8.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设有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9.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开展馆际合作,推进本地公共文化机构互联互通,开展文化服务“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实现区域文化共建共享。

  10.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免费开放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有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项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1.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各配备1台以上流动服务车。图书馆每年下基层的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30次,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8场以上,流动展览6场以上。市、县图书馆以总分馆等多种形式形成服务体系,实现通借通还。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具有数字资源提供能力和远程服务能力。

  12.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3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

  三、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

  13.结合本地实施的“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

  14.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市级文化馆建设2个、博物馆建设1个以上地方特色资源数据库。市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20TB,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2TB。

  15.乡(镇)、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备数字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固定上网终端、网络电视、手机等多种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服务产品,以及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的数字服务资源。

  16.统筹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建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建设等项目,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在基层实现共建共享。

  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建设

  17.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制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

  18.发展文化志愿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

  19.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出台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的相关政策,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

  20.培育和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实施群众文化团队扶持项目,形成群众文化团队建设运行长效机制,建立群众文化活动交流平台。

  五、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建设

  21.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发挥本地基层党委政府作用,建立统一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加强各类重大文化项目的统筹实施,实现共建共享,提升综合效益。

  22.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本地公共文化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23.以效能为导向,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本地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文化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实行监督和评估。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探索引进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

  六、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24.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测算、落实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公共财政文化事业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公共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稳步提高。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人均文化事业费(按常住人口计算)处于本省领先水平。

  25.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人员编制3名以上,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行政村和社区至少配置1名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

  26.市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70%,县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0%。

  27.加强业余文化骨干、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每个社区、村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1支。

  28.把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和当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学体系。县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县、乡、村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0课时。

  七、其他方面

  29.创新公共文化体制机制、服务方式和手段,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典型示范价值。

  30.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具有普遍示范价值的制度成果,并通过验收。

  31.涉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32.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教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达到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